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学联管理下,在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学生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有益于成长成才的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协助学校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为同学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加强学校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学生会定期向学院党委、团委汇报工作,以得到工作上的领导、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学生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代表由全校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要任务;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审议表决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名单。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学院团委指导校级学生会报请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以各二级学院为选举单位,由班级推荐、各二级学院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该二级学院中的本会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一,不足三人的按三人计。学生代表中非现任校级、级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由各二级学院常任代表组成,负责校级学生会的议事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监督评议校级、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

(二)监察校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校级、二级学院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报告;

(四)负责提出提案并监督提案落实情况其它应由常任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二十六条 在常任代表会议中推选产生召集人,负责联络召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届常任代表任期从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次学生代表大会止。

第二十八条 由各二级学院从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一名常任代表。

第二十九条 常任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集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在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向学院党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报告,经学院党委批准,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候选人人选经班级团支部及所在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由学生工作处(部)和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予以提名推荐。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学院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校级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千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及部门的设置与调整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确定。

第三十六条 每届学生会主席团任期从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止。

第三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级学生会日常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

(二)提议任免校级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三)加强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向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

(四)处理其他应当由校级学生会主席团负贵的事项。
                

第六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制定及修订二级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选举产生二级学院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听取、审议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对校级学生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校级学生会工作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二)有申请承办校级学生会所主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校级学生会按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义务

(四)有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执行校级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五)有向校级学生会及时汇报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三人。主席团成员须在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经本学院党组织批准,报校级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候选人人选经班级团支部推荐,所在二级学院团委同意,由所在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七章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全校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四条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团组织共同参与的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五条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勇于开拓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责任感;

(三)有执行组织决议,服从组织领导的义务;

(四)有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五)有积极配合校级学生会各项工作的义务; 

(六)有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义务;

(七)有促进同学学习,提升自身科学文化素养的义务;

(八)有模范遵守《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的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经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学院党委审定,经学院党委审定后由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会议、值班、档案、奖惩等具体工作制度另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

团学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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