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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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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学院对学生社团的领导部门为共青团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指导部门是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团联合会受院团委的委托对社团行使管理权。 第3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4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第5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6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以及学院团委的拨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7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两种。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系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系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8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指院级学生社团,系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系团总支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9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审批并报院党委办公室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10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各系、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助教(或相当于助教)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11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12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13条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11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14条 筹备期结束,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15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16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17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社团部、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18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19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20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21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院学生会成员; 5、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6、两次以上无故缺席社团社长会议的; 7、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23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24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25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部或院团委反映情况。 第26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27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28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29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元/人/年(详见《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比办法(试行)》。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30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31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院团委将委托社团联合会进行帐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院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32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33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并接受社联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34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35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5、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6、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7、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8、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36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37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经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38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39条 院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40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每年向社团部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41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经社团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文化艺术活动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42条 学生社团向社团部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43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44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45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或标识由各社团统一设计及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46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47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审稿、备案。 第48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49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的社团,院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情节严重者直接取缔该社团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50条院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星级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予以表彰。星级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详见《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比办法》)。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51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社团每年至少举办两个活动,活动影响力较大且较好的,将优先评选星级社团。 对星级社团主要干部加分情况如下: 1、 三星级社团加1分; 2、 四星级社团加2分; 3、 五星级社团加3分。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53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直接取缔处理,并 报学生工作处对社团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每年星级社团的评比中,连续二次评为三星级以下社团的; 5、未经院团委同意,私自进行纯营利性活动(如贩卖商品、招生办班、中介等)或宣传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7、在每年社团巡礼月中没有活动或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8、一学期都未举行社团成员大会的; 9、社团会员受处分率高于3%的; 10、未经院团委同意,私刻公章的; 11、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5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 -SIZE: 1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文化艺术活动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42条 学生社团向社团部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43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44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45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或标识由各社团统一设计及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46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47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审稿、备案。 第48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49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的社团,院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情节严重者直接取缔该社团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50条院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星级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予以表彰。星级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详见《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比办法》)。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51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社团每年至少举办两个活动,活动影响力较大且较好的,将优先评选星级社团。 对星级社团主要干部加分情况如下: 1、 三星级社团加1分; 2、 四星级社团加2分; 3、 五星级社团加3分。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53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直接取缔处理,并 报学生工作处对社团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每年星级社团的评比中,连续二次评为三星级以下社团的; 5、未经院团委同意,私自进行纯营利性活动(如贩卖商品、招生办班、中介等)或宣传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7、在每年社团巡礼月中没有活动或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8、一学期都未举行社团成员大会的; 9、社团会员受处分率高于3%的; 10、未经院团委同意,私刻公章的; 11、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5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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